企业女老板莫名被夺权 状告工商局先胜诉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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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近一段时间来,长春市长白实业公司总经理王立华遭遇了“多事之秋”,她心力交瘁、疲惫不堪,自叹命运多舛:法人代表突然被莫名其妙地进行了变更;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判决她胜诉;正当她庆幸自己讨回了公道维护了合法权益时,二审法院又判她败诉。[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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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年逾五旬的王立华不得不怀抱着一捆捆能证明自己合法身份和清白经营的各种文件、账簿奔波于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背负着沉重的十字架,还经常接到恐吓、威胁的电话,她欲哭无泪,欲悲无声。但她内心始终有一个声音在告诫自己:“绝不能放弃,必须咬牙挺住,一旦倒下,引进的800多万资金就可能遭遇灭顶之灾,怎么能对得起投资人呢?”[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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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那么,王立华的处境为何举步维艰,她的身后到底有着怎样骇人听闻的遭遇呢?[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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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一、危难之际,走马上任[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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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长白实业公司的前身是南关区工业局于1987年成立的中日合作的长白有限公司,产品“热敷垫”全部由日本包销,年利润上百万。当时,王立华是质检员。1997年末,与日方的合作结束,次年,区工业局作为改制试点,该公司四十名员工全员入股,交风险股,每股1500元,王立华持1.5股(2700元),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人代表的倪某共持有20股。到1998年初,区工业局决定将此企业的改制进一步完善,资产全部变为股份,让员工购买。大多数职工认为,企业辛辛苦苦积累的血汗钱就这样毫无道理地给了个人,怎么也想不通,职工的心散了,大多数人就不上班了,自谋出路,企业被迫停产。当年与某企业签订的900余万元的合同也不能履行,不得不退回对方前期货款的80%,还欠债24万元。就这样一个好端端的企业垮掉了。[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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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她提出的法规理由有五点:[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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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1.2007年1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不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依据《公司章程》,我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指派的人员。而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自称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根据国家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只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权,没有直接召集权;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若想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提议,由法定代表人予以召集;若没有提议则不能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所谓28个股东作为召集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和权利。[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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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2.召集和出席2007年1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的28人中有多人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作为股东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依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本公司的股东,而在出席股东大会的28人中,张娟、谭建东、刘雅兰、洪卫四人因违规违纪早已被开除,股权同时被取消或收回;原法人代表倪元武亦于2002年4月29日将个人所持30股股权转让给了我,或因离退休而退出股权,不再持有本公司股权,也不再是本公司股东,因此他也无权参加会议并作决定;至于拥有1.5股的李红,原股东名册中就根本没有此人,她更无权参加会议并作什么决定;其他22人,他们所代表的股权充其量也只有22股。因此,由非公司股东召集和参加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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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3.2007年1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时间违背《公司法》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在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而所谓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的28人发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分别是2007年11月29日和12月3日,且实际开会的时间为2007年12月5日,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召集程序严重违法。[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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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4.2007年1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没有原法人的亲自签名而是冒充原法人签的假名,这一做法违反了《企业法人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此,该《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没有法律效力。[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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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5.2007年12月5日临时股东大会变更法人时提交申请材料用的单位公章,经鉴定与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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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令王立华及员工们不解的是,在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区工商局及相关人等提起了上诉,而且二审法院竟判决他们胜诉。[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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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眼下,被逼无奈的王立华又拿起法律武器,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已被受理)。为了防止延吉商人仲崇岩的财产遭遇不测,他们已申请了法院的保全。[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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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0.5pt]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和谐社会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决不容也不会受到亵渎! (董高)[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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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评论

  • 天天百合 (2008-9-21 11:50:19)

    长春那边的机构确实挺黑的,
  • 声张正义 (2008-9-21 11:51:36)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和谐社会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决不容也不会受到亵渎!俺也相信!
  • 小巧玲珑 (2008-9-21 16:13:30)

    这个女老板不简单,我非常支持她的行为和勇气!
  • 去留无意 (2008-9-21 20:04:18)

    天理自有公道。为企业家鸣不平。相信她一定会讨回公道的。
  • lyr (2008-9-21 22:53:46)

    不是惹了黑道就是惹了白道.所以没有公道.
  • yuzhou (2008-9-22 11:50:05)

    看来,不仅要学好法律知识,还要搞明白黑白两道的关系。
  • zhuhaohao (2008-9-22 13:26:16)

    这个女老板太不容易了,相信她会讨回自己的公道。
  • feixiang (2008-9-22 20:21:40)

    社会太复杂了,有理不一定能走遍天下。
  • feixiangle (2008-9-23 12:50:21)

    很敬佩这个女老板的行为,相信她一定能成功的!
  • xnwndn (2008-9-23 14:45:46)

    愿王立华能笑到最后,何去何从,拭目以待!
  • 前无古人 (2008-9-23 17:00:34)

    不应该这样啊,这社会远比我们想像的要复杂。
  • xiaxiale (2008-9-24 11:56:37)

    天理自有公道,女老板的维权路走得好艰辛。加油!
  • yuhaoreng (2008-9-24 14:25:30)

    全国这样的事还有多少?女老板你比窦娥还冤!
  • langshehai (2008-9-24 16:28:12)

    王立华的处境为何举步维艰,为什么得不到公正的对待?现今的社会真是太复杂了。
  • woyaofei (2008-9-25 11:41:39)

    如果真如报道中说的那样,那就让每一个创业者心寒。
  • sansanlu (2008-9-25 13:55:54)

    但她内心始终有一个声音在告诫自己:“绝不能放弃,必须咬牙挺住,一旦倒下,引进的800多万资金就可能遭遇灭顶之灾,怎么能对得起投资人呢?”

    女老板,为你的行为鼓掌!
  • huixiayu (2008-9-25 16:40:04)

    我想对女老板说:不是你不明白,而是这世界太复杂。
  • wawam (2008-9-26 12:02:39)

    看来不仅要会创业,还要黑道白道都搞明白才行呀。
  • lanlande (2008-9-26 13:44:52)

    "令王立华及员工们不解的是,在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区工商局及相关人等提起了上诉,而且二审法院竟判决他们胜诉。
    官官相护呀。"女老板你太难了,坚持住!
  • hdhdmd (2008-9-26 14:57:45)

    判了又改,改了又判,法律拿女老板的权益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