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加一个月计算。
2、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二十天。
3、未婚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发(81)36号文件给假;已婚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发表时间: 2008-9-10 13:54 作者: 社保代理 来源: 望京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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