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5pt]确定或改变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无权当放定[size=10.5pt]
[size=10.5pt]不少企业因开展业务,往往在外地设分公司或在本市其他地方设加工或销售分部,有的还须员工常年驻外。这种情况下,同为一企业同一岗位的员工,可能因工作地点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不同,出现不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因此,确定的工作地点,是劳动者选择和接受用人单位提供工作的前提。[size=10.5pt]
[size=10.5pt]案例[size=10.5pt]:郭某系肢体残疾人,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郭某被就近安排到朝阳区某工厂看守库房,双方签订了[size=10.5pt]5[size=10.5pt]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未明确郭某的工作地点。一年多后即[size=10.5pt]2007[size=10.5pt]年初,工厂将产品加工车间和储存场地,搬到租金较低的大兴区。郭某汽车上下班很不方便,向工厂提出调回朝阳区未获批准。工厂认为,安排郭某到哪儿上班是单位的自主权利,郭某无权选择和干涉。[size=10.5pt]
[size=10.5pt]说法[size=10.5pt]:现行劳动法并未涉及工作地点问题,易造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而不同的工作地点,意味着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实质生活待遇,且关系到劳动仲裁地的选择。[size=10.5pt]
[size=10.5pt]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地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size=10.5pt]8[size=10.5pt]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size=10.5pt]
[size=10.5pt]析案[size=10.5pt]:本案例中,郭某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工作地点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工厂可随意调整郭某的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地点关系到郭某上下班所需时间、因肢体残疾所引发的出行不便等问题,因此不属于工厂可以当放自行决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范畴。如果工厂调整郭某的工作岗位,须与郭某协商,郭某有权选择同意还是拒绝。[size=10.5pt]
[size=10.5pt]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或之时,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地点,这成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size=10.5pt]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