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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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只有一次最长6个月 适用期工资要两个“不低于”
劳动合同适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互相考察的期间。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如试用期约定过长、试用期内压低劳动者工资、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06年3月1日,王某被一家网络公司聘用,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适用期为1个月,月薪10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000元。适用期到期前5天,公司表示还要考察,要与王某签订1个月适用期。王某为能得到工作,就同意了。2006年4月29日,公司通知王某,认为其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达不到录用条件,故不予录用。王某要求公司补发2006年4月工资的差额,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适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含在劳动合同限期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推出一系列新规定,对劳动者在适用期内给予更多保护:对于适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重新进行了排列,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适用期;第20条对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规定了两个“不得低于”,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法》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处于适用期的劳动者,除需符合法定条件(该法第14条第3款,见案件2)外,还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违法适用期规定的,该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析案:根据《劳动合同法》,案例中单位与王某试用期的约定存在问题:
一,公司于王某之间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续签的一个月应视为双方履行正式的劳动合同;
二,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水平有明确规定。本案例中,该公司约定两个试用期,依第83条的规定应予以劳动者相应赔偿。
三,该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王某,应符合法定条件,且应向其说明理由,而不能单独告知其达不到录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适用期。适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适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者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