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5pt]第七十二条[size=10.5pt] [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size=10.5pt]
[size=10.5pt]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size=10.5pt]
[size=10.5pt]【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size=10.5pt]
[size=10.5pt]本条中所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并不是通常理解的最低于月工资换算后的最低小时工资,而是专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由于结合了社会保险费的因素,因此最低小时工资往往要比通常理解的最低月工资的标准高。劳务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size=10.5pt][2003]12[size=10.5pt]号)中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size=10.5pt]
[size=10.5pt]《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工资的支付方式为月付,否则就是为拖欠工资行为。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中每日劳动时间较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实践中拖欠工资现象较普遍等因素,《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十日,即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结算并支付劳务报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行为。[size=10.5pt]

我也来说两句 查看全部评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