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5pt]第六十六条[size=10.5pt] [size=10.5pt]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size=10.5pt]
[size=10.5pt]【释义】本条是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size=10.5pt]
[size=10.5pt]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还没有规范和限制,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已占全部劳动力的一半以上,成为用功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长年需求稳定的工作岗位,如银行的前台柜员等,也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如果不规范这一用工形式,任其发展,劳务派遣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所有企业用工的常态,劳务关系的基础将受到严重的挑战,《劳动法》将无法发挥作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公平也将难以维护和实现。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以力图解决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泛滥的现象。[size=10.5pt]
[size=10.5pt]从一些国外和地区的规定看,在劳务派遣初期,大多数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制,对工作岗位都作一定的限制。日本在[size=10.5pt]1985[size=10.5pt]年制定的《日本劳务派遣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派遣劳动法》也以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范围。《法国劳动法典》将劳动区分为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临时性劳动范围中。秘鲁与法国相同,也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工作的范围。有些人提出,劳务派遣是目前全世界范围的用工发展方向,我国《劳务合同法》对此不应当严格管制。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对劳务派遣经历了由管制到逐步放开的一个过程。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没有经验,出了一些问题,所以本法对其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也将会发挥其特有作用,逐步发展。[size=10.5pt]
[size=10.5pt]本条原则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岗位适用范围,包括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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