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5pt]第五十九条[size=10.5pt] [size=10.5pt]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size=10.5pt]
[size=10.5pt]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size=10.5pt]
[size=10.5pt]【释义】本条是对劳动派遣协议的规定。[size=10.5pt]
[size=10.5pt]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行使对劳动者的人事管理权,同时承担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等义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订立派遣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标准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而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则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指挥、管理,劳动者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size=10.5pt]
[size=10.5pt]本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签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该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派遣岗位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将被安排的工作性质、职位;派遣期限是指被派遣劳动者依派遣单位的派遣受用工单位管理的时间。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将有利于明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发生争议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现象的出现。[size=10.5pt]
[size=10.5pt]本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的原则来确定派遣期限。将练习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这是相关单位躲避社会保险、正常的工资调整等手段,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size=10.5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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