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0.5pt]第五十八条[size=10.5pt] [size=10.5pt]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再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size=10.5pt]
[size=10.5pt]【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派遣单位、被派遣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权利义务的规定。[size=10.5pt]
[size=10.5pt]本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size=10.5pt]
[size=10.5pt]1.[size=10.5pt]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size=10.5pt]
[size=10.5pt]2.[size=10.5pt]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间、工作岗位等情况。[size=10.5pt]
[size=10.5pt]3.[size=10.5pt]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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